会泽小伙意外事故身亡捐献6个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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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邱艳霞) 近日,记者从曲靖市红十字会获悉,7月17日凌晨,会泽一名17岁的小伙子因为意外事故,抢救无效离世,家属捐献小伙的6个器官,挽救了更多人的生命。
据了解,曲靖市会泽县17岁小伙(家属不愿意透露姓名等信息)因意外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悲痛之余,其家属自愿无偿捐献他的有用器官挽救他人生命。当天,在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的协调和会泽县红十字会的协助、见证下,由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器官获取组织在会泽县人民医院完成了器官捐献,共捐献了1个心脏、1个肝脏、2个肾脏和2枚眼角膜,该男孩是我市第8例人体器官捐献者。
据曲靖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黄琼院介绍,自从2013年我市开展器官捐献相关工作以来,不到3年的时间,我市已经有8例成功捐献人体器官,挽救或延续了至少20多人的生命。据了解,我市的第一例人体器官捐献是师宗县的李培莲, 从2013年开始宣传动员工作,宣传有力,人们逐渐认识到人体器官捐献的意义和重要的价值,到目前在曲靖市红十字会报名登记将自愿捐献器官的有41个,成功捐献的8个。最大的器官捐献者45岁,最小的是4岁。但目前因为观念等原因,部分器官捐献者家属不愿意接受媒体采访。
相关链接 : 《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七章38条,分为总则、工作职责、捐献登记、捐献接受、捐献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今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理清了各方职责,明晰了捐献渠道,建立了捐献保障制度,对于规范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人合法权益,倡导和弘扬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条例规定了各级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工作,各级红十字会应向社会公布工作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明确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内容,以及公民进行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条件、地点和需要的材料;为遵循人体器官捐献自愿原则,条例同时规定了捐献登记人可以查询、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回登记。
此外,条例规定了捐献的人体器官应当在协调员见证下获取;应当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对捐献的人体器官获取完毕后应当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原貌,并协助近亲属对遗体进行妥善安葬。为保障捐献的人体器官“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使用,条例规定了获取的人体器官应当经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人体器官分配。
条例还明确了云南省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或者接受人;对保护捐献者及家庭的隐私作出了规定,明确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志愿捐献登记人、捐献人以及接受人的个人信息和资料保密,不得泄露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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